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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联系你我他

王轶丹
分类: 论文
更新于: 2020年8月15日 21:22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联系你我他

——学校安全教育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浅谈

                河北唐山外国语学校  王轶丹

【摘要】

作为一名普通中学的体育教师,我任教已近14年了,曾参与并亲自处理过不同类型的数次学生伤害事故,现就学校安全教育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谈点自己的认识。

【正文】

一、 概念认知——如何理解“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生,这里主要指的是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了伤害。从主体上看受到伤害的是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学生;从时间上看,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学校行课期间;从空间上看,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因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即对学生管辖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假如其中的学生和上课期间在正常情况下放学离校之后的学生就不在学校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在学校的有效管辖时间之外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笔者所谈论的“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例(1)小学生在暑假中随父母或单独外出游玩而受到的伤害。例(2)学生在正常情况下放学离校后途遇车祸而受伤,或者在回家途中,私自下河、洗澡而溺水身亡的事故。例(1)和(2)都发生在学校管辖的时间和空间之外,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在法律上又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当然,笔者所说的的时间和空间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及时间的延长空间的扩展。例(3)一中学生在暑假期间接学校通知返校,参加学校临时组织的一项活动。在有关教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从学校篮球架面从架上摔下受伤。例(4)一小学生下午放学后,被有关老师留下补习功课直到天黑才离校。回家途中因天黑路滑而受伤。例(3)和例(4)都发生在学校管辖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之内。前者属时间的延长,后者属空间的扩展。

二、 法律前提——“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的法

律前提。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学校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主要由以下三种情况:

1.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设施的不安全,与学校管理的疏漏,与学校教育行为的不当疏违法等方面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例(1)某小学内有一深达2米的水塘,学生长期从塘中取水做清洁。一日一女生取水时跌入水塘而身亡。例(2)某初级中学,校内设有一露天变压器,变压器周围有围墙并有一进出的铁门。由于年久未修,铁门锈烂,常有学生进入围墙内玩耍。一日一学生进入后因攀爬变压器而触电身亡,数天后才被电工发现。例(3)某小学一年级老师在课堂上发现一男生未听讲而在下面玩小刀,老实在收取学生小刀的过程中,致使该生的一只眼球受伤而失明,例(4)某初级中学一名刚从大学毕业分来的老师,因一学生不守纪律不做作业,并顶撞老师,而气愤失去理智,用力推搡学生,该生倒地后以头部受伤而当场死亡。例(1)属设置不安全。例(2)属管理疏漏。例(3)属行为不当。例(4)属行为违法。

2.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或者伤害后果的扩大)存有过错。

例(1)某中学修建教学楼,为减少学校开支全面组织学生参与旧楼的拆除工作,因无安全设施和现场指挥,造成旧楼倒塌压死压伤多名学生。例(2)某小学学生在上厕所途中因自身原因发病从仅有20cm高的石阶上倒下受伤后被同学扶到老师办公室,老师让该生在办公室休息未作详细询问和查看,只用电话将情况告诉家长便到教室去上课了。两小时后家长到校发现学生已处于昏迷状态,立即将其送到与学校仅一墙之隔的一市级医院治疗,但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例(1)属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例(2)属学校对伤害后果的扩大存有过错。

3.学校未尽到法定义务(即:教育、管理、保护等)而使学生受到伤害。

三、 隐患原因——“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隐患原因。

1、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这是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最大因素之一。学校硬件设施包括教学设备和学校生活设施,如学校的楼房、墙体、走道的护栏、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学校的电力设施、消防设备设施等。这些设施如果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目前学校有些体育器材不合格,如双扛、单扛安装摇摇摆摆,学生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从上面摔下来,体育课上老师如果不注意提醒学生,规范运动的动作要领,就可能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2、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现在的学生好玩,好动是他们的本性,特别是在课间休息时间、集体劳动期间、或者是上体育室外课时段最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我校就曾经发生过学生在楼梯与走廊追逐,奔跑,打闹,最后其中一名学生跌倒、摔伤的事件,幸好不是重伤,及时送到医院治疗。

4、食堂饮食卫生及学校周边各种商店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从市场购买来每天几百斤蔬菜,一定要确保这些蔬菜不存在农药,否则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同时,校门的各种商店,他们出卖的商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一旦哪一环节出了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学校办学不可避免的现象。学校有了安全、安定的环境,才能集中精力搞好素质教育,所以校长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量的减少或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维护好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和谐的教书育人氛围就成为当务之急。

四、 预防措施——“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可见,预防工作是很必要的,也很重要的,一个学校有与没有预防的意识和措施,结果肯定不一样。树立积极的防范意识是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

1、增强学校的责任意识和预防意识,切实将安全管理落实到位。从思想上增强教育者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坚持以防范为主的方针。首先,学校校长要从思想上高度重安全工作,有敏锐的防范意识,要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让全体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伤害事故有一个明确、深刻的认识,充分了解伤害事故对未成年学生所造成的严重身心健康损害,树立起综合防范意识。

    2、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预防伤害事故,学校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按照其认识和接受能力,结合教学实际,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讲授,例如,学校每个学期请司法所领导和派出所的民警到学校给全校学生上法制课。安全教育常抓不懈,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教育,每天放学集会时,值周要强调安全教育等。举行各种演练培训活动(如灭火演练),预防地震等自然灾害时疏散人群的演练等。班主任要把班级的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上好每一节安全课,要有主题,要记录在案。总而言之,根据现在的学生的特点,要不厌其烦地跟他们宣传安全教育。

五、长远意义——积极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意义。

近年来,各类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使当事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有的甚至失去了生命,给当事学生的家长、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悲伤,也使发生事故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妥善处理已成为人们所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素质教育的开展,新课程标准的全面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丰富化。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在这种情形下,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依法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为学校的领导和教职员工,必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学校负有保护在小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预防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每个领导教职员工的工作职责。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检察和安全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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