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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责任

李磊
更新于: 2017年3月10日 08:18

 2、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即学校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如果学校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要负责相应责任.反之,学校可不负责任.有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受害学生一些经济援助,这种补助属于资助、慰问的性质而不是法律责任中的经济赔偿.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担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的法律地位.另外,198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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